最新月平均工作時間調整后,綜合工時月、季、年周期工作時間是多久?
2025-02-19
綜合工時月、季、年周期工作時間比對表
工作制度 | 原規定(日/周期) | 現規定(/周期) | 加班費 | 備注 |
標準工時 | 日/8小時 | 日/8小時 | 工作日:1.5倍 | 休息日加班可安排調休 |
綜合工時 | 月/166.64小時 季/500小時 年/2000小時 | 月/165.36小時 季/496小時 年/1984小時 | 超出周期部分:1.5倍 | 工作日和休息日不單獨計算加班費 |
不定時 | 工作日:無 | 不定時下各地關于法定節假日 |
附:文件(勞人社部發〔2025〕2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95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1天增設為13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節假日)=248天
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3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廢止文件
2008年1月3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同時廢止。
附:廢止文件(勞社部發〔2008〕3號)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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